论"少数人"
安立志
春节前夕,一位朋友在群里发了一首反映民工回乡过年的散文诗,引起了讨论。有人指责"这首顺口溜""有点太凄惨",不能"让读者获得幸福感"。有人列举事实,拖欠民工工资并非个案,这首诗体现的正是"现实主义",并非负能量。此人反驳说,你们"看到的是少数","不能代表多数",杂文不应关注"少数",要"看主流"。
有人或谓"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民主制的精义,这样说似乎没问题。其实不然,"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原则与决策机制,并不意味着立法或决策可以无视少数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这种组织原则与决策机制,其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它不得超越宪法规定,不得适用私人事务,也不适用真理探索。"不得超越宪法规定"好理解。"不得适用私人事务"也与宪法有关,公民的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少数服从多数")予以剥夺;"不适用真理探索",是真理发展的客观过程决定的。真理最初往往为少数人所发现,判断是否真理不应取决于人数多少。即使在美国,当时联邦宪法的设计者们,就已看到民主制可能产生的"多数暴政",在那本著名的立宪论著中,麦迪逊就指出:"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 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页266)这一思想为后来的政治家与理论家所继承。英国哲学家穆勒就防范"多数暴政"指出,大多数的"人们也会要求压迫总体中的一部分人。因而,对这种情形的防范,就如同对其他各种权力滥用的防范一样不可或缺。"(《论自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页4)
麦迪孙与穆勒的论述针对的是政治设计与自由理论,他们的看法带有宏观的、抽象的性质,而罗尔斯的看法并非针对制度设计,他阐述的是一般的正义原理:"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页1-2)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权利义务的平等自由原则,这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体现。而其社会经济的差别原则,体现了"最少受惠者偏爱"的取向。在这方面,还有待法律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可以说,在和平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里,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漠视少数人的利益,这种逻辑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出生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少年时代的伯林随父母逃离苏俄。他曾指出:"为了一个可以实现的理想未来,必须牺牲现实的呼声——这个要求一直被用来为大规模的暴行辩护。......为了远期结果牺牲当前目标——今天屠杀千万人,明天亿万人可能会幸福——往往意味着确确实实杀戮了千万人的生命,但亿万人幸福的诺言不是更近,而是仍然遥不可及。"(《个人印象》,译林出版社,2013年,页249)在伯林的时代,世界上出现过希特勒"反犹"和斯大林"肃反"这两场人类浩劫。无论是塞进毒气室的"犹太人",还是送去古拉格的"反革命",他们都是其所在社会的"少数人"。对于这些"少数人"的屠杀和整肃,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进行的。
安·兰德是俄裔美籍哲学家。大学毕业之后才逃离苏俄。就其年龄和经历而言,她对苏俄政治制度与思想体系已经有了相当的认知。她以纳粹德国为例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德国有七千万德国人和六十万犹太人。大多数人(德国人)都支持他们的纳粹政府。政府告诉他们,只有消灭少数人(犹太人)并且掠夺他们的财产,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可能得到保障。这就是那句荒唐的口号在现实生活中制造的恐怖结果。"(同上,页130)
不要以为重视"少数人"的都是英美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同样重视"少数人"。他们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多数人利益"称为"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把"少数人利益"称为"私人利益"。他们认为,不要把二者的对立绝对化,它们的"对立只是表面的"。在历史上,不仅"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的",而且"'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页273、276)他们的思想很明确,"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处于社会统一体中,"多数人利益"是由"少数人利益"构成的,没有"少数人利益"也就没有"多数人利益"。有意思的是,这些论述是在马克思、恩格斯联手批判施蒂纳(此人曾为鲁迅所推崇)的著作中作出的。
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带来很多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61)无论制度设计还是思想体系都能看到苏联模式的弊端。伯林与安·兰德关于"多数"与"少数"的议论,人们并不陌生。三年挨饿时的"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反映的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十年动乱时的"一小撮",体现的是也正是"少数人"的含义。如何处理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关系,不仅是逻辑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在我们的社会里,长期以来,流传着这样的指导原则与思维方式,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指导原则与思维方式是正当的吗?
把"多数人利益"神圣化,把"少数人利益"泡沫化,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一些人往往声称"全心全意为人民("多数人")服务",然而,他们却不肯为具体的个人("少数人")付出半心半意的努力;一些人把"人民至上"("大多数")挂在嘴上,却对百姓的疾苦漠然视之。前不久,西北某城市借口疫情封控管理,孕妇临产,医院闭门不纳;患者危重,医院拒绝接诊,以致孕妇流产,病患死亡,从而受到国家卫健委的通报批评。"至上"的"人民"("多数人")与"至下"的"人命"("少数人"),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鲁迅把杂文的使命概括为"文明批评"与"社会批评",而不是赞美与歌颂。他甚至把杂文形象化为"投枪"和"匕首"。新政权建立后,似乎感到这种称呼有些刺激与扎眼,于是改称"银针"与"手术刀",杂文作者似乎荣幸地"晋升"为"社会医生"。假如把社会当作肌体,即使是一个癌症病人,其体内的健康细胞也占大多数,癌细胞只是极少数。假如"社会医生"告诉"患者",你的身体"主流"是好的(这样告诉病人是"正能量"),癌细胞只是"极少数"(这样告诉病人是"负能量"),从而让患者"获得幸福感"。这样的"社会医生"不仅失职,而是草菅人命。
最近央视播出了五集反贪专题片——《零容忍》,反映了我国反腐倡廉的重要成就。近年来,大批贪官遭到清理与惩处,他们的罪行可谓触目惊心。"老虎成群"、"苍蝇成阵",绝对数当然不少,但就整个干部队伍而言,他们毕竟还是"少数人",廉洁的干部总是占"主流"。然而,如同"四人帮"只是"极少数"一样,这些贪官在贪污金钱数额,损害国家利益,败坏党的声誉方面,与其实际人数是不成比例的。我们是否因其只是"少数人",文过饰非,隐恶扬善,片面强调要看"主流"和"大多数",国家的正义不去伸张,法制的利剑不去惩处,作家的笔锋不去涉及。幸亏这些人的意见,不能代表国家与法律。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