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议“为人民服务”的民本基因
如果有人问“为人民服务”这个概念属不属于民主范畴,回答也许很肯定。“为人民服务”的确是民主价值所要求的行为,问题不在这个行为本身,而在于这个行为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的认定是否合乎民主原则。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对美国人林肯的民主思想进行了介绍,他指出:“美林肯之言政治也,标三介词以櫽括之曰: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孙中山先生将此译为“民有”、“民治”、“民享”——笔者注)……我国学说于of、for之义,盖详哉言之,独于by义则概乎未之有闻。”中国古代有没有“民主”因子,似乎存在争议,如果问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本”元素,却有很大共识。梁启超认为,of the people,即“主权在民”或者“权力属于人民”,在先秦思想家那里已经解决。其实,梁任公这个看法有点虚幻,他的结论也主要是源于推理。他认为,中国的皇帝号称“天子”,他的废立是由其“父亲”——“天”——决定的。“天”的权力从哪里来?古人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周书·泰誓》)人民的意志也就是“天”的意志,因此,作为“天子”的皇帝就必须顺应人民的意志。既然“主权在民”,当然要求当政者for the people 即“为人民服务”或者“权为民所用”,所以古代就有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荀子·牧民》)“制国有常,利民为本”(《史记·赵世家》)的说法。由此可见,“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已经包含在古代的民本思想之中了。我之所谓“为人民服务”蕴涵了“民本”的基因,正是就此而言的。虽然“民本”思想与“民主”价值并不能划等号,但有一点应当感到欣慰,在那个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我们的先人虽然没有创造“民主的思想”,倒是体现了“思想的民主”。
按照梁启超先生引述的林肯的看法,民主思想应当包括“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这样完整的三个方面。其实,这一思想已为我国早期的革命者包括延安时期的共产党人所认可。颇觉遗憾的是,我们的古圣先贤没有创造民主思想,而只提供了民本思想。虽然原始的“民本”思想要比广泛存在于历史长河中的“牧民”和“残民”的体制与实践要优越一千倍,但与“民主”的价值相比,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历史差距。民本思想中虽然也含有“民有”和“民享”的因子,但其“最大缺点”是没有“民治”。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虽然主张“主权在民”,也强调“民为邦本”,但并未深入下去,认真研究一下人民的意志如何在政治框架与政治体制中得以实现,以致于在专制政体日渐成熟与老朽之后,这些闪烁着民本思想光芒的古代智慧,也在历史的灰烬中湮灭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任公才发出了“徒言民为邦本,政在养民,而政之所从出,其权力乃在人民以外。此种无参政权的民本主义,为效几何?我国政治论之最大缺点,毋乃在是”(《 先秦政治思想史》)的感慨与浩叹。
“为人民服务”这一口号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口号的感召下,无数共产党员、仁人志士,为了国家的独立,人民的幸福,进行过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与斗争。然而,在建国后最初的三十年里,国家倒是实现了独立,人民的生活呢?且不说“大跃进”所导致的三年大饥荒,饿殍遍地,白骨盈野,就是在作为改革开放诱因的“十年浩劫”期间,不仅国家的经济濒于崩溃,人民的生活也陷入普遍贫困之中。在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度,何以竟会出现如此滔天人祸?问题出在哪里?“为人民服务”的意思与for the people差不多,无论作为革命政党的宗旨,还是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这个口号都是值得赞赏的。正如前文所说,问题出在“为人民服务”这个句子的主语或者“为人民服务”这个行为的主体是如何确定的。这里隐含着某种逻辑,作为“服务”的客体,人民似乎只是身居下层渴盼垂怜的对象;而进行“服务”的主体,似乎成了居高临下施舍甘霖的救星。这就是一些媒体为什么会有意无意地热衷于倡导感恩意识的基本依据。民主的价值以“主权在民”为前提,从事公共事务“服务”的人们,只能是人民所选择的“社会公仆”,因此,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如果不能从价值取向上只愿“为人民服务”,如果不能从政治选择上只能“为人民服务”,如果不能在社会监督上只敢“为人民服务”,那么,即使在文件讲话中将“为人民服务”置于多么崇高的地位,仍然会产生许多缺陷与漏洞。比如,在政治生活中,本应“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就会成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社会主人”,甚至极少数“社会公仆”还有可能堕落成为“社会公贼”。在社会生活中,也将会出现将“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或者“只为人民服务”而“不为你个人服务”这类令人苦涩与荒诞的扭曲现象。
由于“为人民服务”的句型中缺乏主语,因此,也并不能必然地从中推导出“主权在民”的价值前提,以致于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就只能寄望于“服务者”的个人素质。一种社会价值的实现,如果仅仅寄托于某些个人、某些群体的“内心自省”、“自我觉悟”、“个人素质”或“良心发现”,这种社会价值在社会功能上就会沦落为与一般宗教别无二致的尴尬地步。只有制度安排才能解决一部分人“自觉”与另部分人“不自觉”的问题(如果制度安排只是“内部循环”,这样的安排往往流于形式)。这种制度安排不承认某些个人或群体先天的、内定的“圣贤身份”、“仙佛秉赋”与“特殊材料”,而是从基本的人性出发,并体现在一视同仁的制度设计上,褒扬善,保护善,防止恶,抑制恶。只有将“为人民服务”从价值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从道德呼吁变为制度要求,只有通过基于民主价值的制度安排与体制重构的桥梁,这种源于“民本”的古老资源,才能过渡到民主政治的当代要求。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也是由西方提供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时就曾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实行“普选制”。马克思其实在为新生的革命政权实现民主政治设计了一座制度桥梁,惜乎这一设计,在马克思信徒当政的所有国家中,都未得到认真的实践。
最近,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这样的提法,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个提法显然是正确的。如果我们将发展理解为不局限于经济范畴而是指社会的全面发展,那么,这个理念也应当按照民主思想、民主制度进行规范。“发展为了人民”与“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基本上属于同义反复,体现的都是for the people (民享)的基本涵义;而“发展依靠人民”,倒是近于by the people(民治)的基本思路,只是在实践上往往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这其中,似乎缺少一层of the people(民有)的涵义。缺乏这层涵义并非不重要,如果没有了“人民所有”的前提,“为了人民”也好,“依靠人民”也罢,往往会表现为不言而喻的施恩与赐予意识。考虑到1700多年前就有人提出了“财须民主,强赖民力,威持民势,福由民殖,德俟民茂,义以民行”(《三国志·吴书·骆统传》)的主张,因此,在三国时代“六民主义”的光环照耀下,今天这样的提法显然没有什么新意,尽管也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但由于在内涵或制度上的缺陷,由于缺乏导向民主价值的桥梁,因而仍然停留在远古的“民本”思想的粗糙层面。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