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是小说,小说是虚构的,但在金圣叹看来,“《水浒》胜过《史记》”,区别只在于,前者“以文运事”,后者“以文生事”。《水浒传》中开封府审理林冲案,如同《红楼梦》中应天府审理薛蟠案,虽是小说家言,总能看到现实社会的影子。
在《水浒传》中,出身破落户的高俅,只因钻营权门,被道君皇帝宋徽宗“抬举为”殿帅府太尉,执掌了大宋帝国的军权,在林冲案中可以视为“权力”的一方。开封府作为北宋政权的直辖首府,在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下,府尹同时也是法官,可以视为“法律”的一方。身为东京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的林冲,原是“体制内”的人,他的被诬,并非普通案件,分析其中权力与法律的互动,为分析赵宋政权的政治运作,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标本。
案由简单,证据充分,作为“权二代”的高衙内,仗着“我爸是高俅”,欺男霸女,为强占林冲之妻,他通过高太尉设局,诬陷林冲手执利刃擅闯军机重地,意在行刺。林冲落入圈套,如何处置呢?高俅命令把林冲“解去开封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水浒传》第七回)一句“分付”,一个“处决”,这哪里是案件移交,分明是不折不扣的上级指示!围绕林冲一案,殿帅府与开封府,高太尉与滕府尹,一个权力,一个法律,其实质地位,显然不在一个层级。
如同葫芦案中的贾雨村与小沙弥,滕府尹与孙孔目的庭外对话,对宋徽宗治下的政治结构,揭示的淋漓尽致。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小说是从四个层次递进叙述的。
第一层次,林冲一案,人证俱在,冤情确凿,当案孔目孙定鲠直好善,试图加以周全,却遭到开封府主要领导人滕府尹的拒绝。他未经审判,“有罪推定”。然而,林冲犯下的“这般罪”并不是法律判断的结果,而是权势预谋的诬陷。高太尉不仅“批仰定罪”,甚至连罪名都确定了,“定要问他‘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这说明,在专制政体之下,根本没有司法独立行使的空间,法槌只能听命于权杖,而所有的法庭审理不过是对权力意志的确认与背书。
第二层次,孙定显然不同意滕府尹的说法,他不无挖苦地指出:“这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金圣叹就此批曰:“虽无孔目唐突府尹之理,然自是快语。”作为“法律工作者”,孙孔目话虽不多,却痛快淋漓地揭示了宋代法律的实质。在皇权制度之下,既然是皇帝的庞臣高太尉交办的案子,那么,法律和“法院”就不可避免地变为“高太尉家的”“家法”和“私刑”。孙定的话,说到了制度的痛处,难堪的滕府尹只会加以斥责——“胡说!”
第三层次,这位孙孔目“鲠直”的只剩“一根筋”,索性扒开了高太尉家的“垃圾场”:“谁不知高太尉当权倚势豪强?更兼他府里无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触犯,便发来开封府,要杀便杀,要剐便剐,却不是他家官府!”金圣叹在这段话中一则批语颇有意思:“言高府中则多犯弥天之罪耳,应杀应剐耳。”孙定这番话,极其深刻,一方面,真正犯有弥天大罪的正是高太尉本人,正是手握国柄的朝廷要员,另一方面,他的所有罪恶都是由司法机关与之共谋的。
第四层次,孙孔目一口气说出高太尉的累累恶行,使得滕府尹哑口无言,只是讪讪地问道,“据你说时,林冲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断遣?”两人合计的最后,仍然只能以司法机关本来就是“高太尉家的”这一事实为前提,并将无辜的林冲定为重犯,“刺配远恶军州”。这个结果,没有改变冤案的本质,只是略微减轻了冤案的程度而已。即便如此,也还是在高太尉“情知理短,又碍府尹”的情况下达成的最好结果。不要以为权力还有些许的怜悯与仁慈,高太尉决然不会放过林冲,后来发生的野猪林、草料场的谋杀事件,就是明证。
在当今社会,经常碰到“权大还是法大”这样的幼稚问题。当今之“法”,虽然叫作“国法”,当今之“权”,虽然称为“民权”,不要低估了传统的惯性与文化的惰性。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体制下,“王法”其实是皇帝的“家法”,官员其实是皇帝的“家臣”。以林冲案为例,“高太尉”的意志是凌驾一切的,“开封府”不过是权势者整肃弱者的枷锁与镣铐。在“高太尉”与“开封府”的互动中,“高太尉”言出法随,颐使气指,“开封府”如同奴仆与婢女,在“高太尉”的指使下,“开封府”倒成为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同谋与共犯。“体制内人”,尚且如此,遑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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